• 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房改细则
    2010-05-24942
      第一条 根据《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深化住房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补贴对象
      公司退休、退职、在岗职工、在册不在岗(内退、准内退、离岗退养等)和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已故职工,未享受过实物分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但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形式
      住房补贴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老职工为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新职工为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1、对未享受过实物分房或已享受过实物分房但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老职工,由公司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2、对1994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实物分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但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老职工,由公司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3、对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实物分房的新职工,由公司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4、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按各自应享受规定面积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
      第四条 住房补贴标准
      1、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每平方米1200元。
      2、一次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技师)80平方米;处级干部(含高级职称、高级技师)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120平方米。
      3、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办法,根据杭钢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另行制订。
      第五条 住房补贴费用开支渠道
      实施住房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我公司自行筹集。列支渠道按财政部[2000]295号及其补充规定和杭钢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1、一次性住房补贴:每平方米1200元乘以未达标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一次性住房补贴额=1200元/平方米*(应享受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
      2、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按杭州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即860元*0.6%=5.16元)乘以未达标建筑面积再乘以1994年12月31日前该职工工龄的乘积。
      计算公式:工龄住房补贴额=5.16元/年.平方米*(应享受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1994年12月31日前工龄。
      第七条 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按《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杭房改[2000]9号)和[2001]6号、[2002]7号补充文件规定,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按规定应计入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
      一、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1、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
      承租成套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以房地产管理局认定的由测绘公司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管理局制作或住房经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砖木、木、泥木结构房屋近处系数为1:1.1;砖泥结构房屋换算系数为1:1.2。
      2、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的建筑面积(含已上市交易的房屋)。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中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住房的建筑面积。
      4、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公有住房以货币形式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5、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私房(包括房改房),采取放弃产权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包括货币安置的建筑面积)。
      6、参加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合作建房的建筑面积。
      7、申请批地建房时,政府给予审批同意的建房面积。
      凡是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参加批地建房,不论是本地还是外地,均按下列公式核定该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准建造的住房建筑面积中所占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该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准建造的土地使用面积中所占份额面积X建房层数X80%X房屋地段系数。
      8、按杭钢发[2002]31号、[2004]98号、[2005]129号文件规定,对分配本公司自建经济适用房(专用房)及腾空公有住房的职工,已按购房当年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专用房)及腾空公有住房办法实施住房补贴。因离异放弃购房权的一方,补贴标准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9、按政策规定其它应计入的住房建筑面积。
      二、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均不核定为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1、以市场商品价或政府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全额出资购买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面积。
      2、以继承、受赠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的面积。
      3、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以房改市场价或商品价购买的面积(包括个人出资扩面的面积)。
      4、在购买安居房、解困房时,部分按商品价或市场价的建筑面积。
      5、承租公司租赁房的住房面积。
      6、按政策规定其它不应计入的住房建筑面积。
      三、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职工,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8点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核定按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
      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符合发放条件的老职工,将经审批后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存入其本人账户内。
      第九条 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
      住房补贴发放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查,省直房改办审批的制度。职工申领和单位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与工龄住房补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一)符合申请住房补贴的人员向公司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需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人签名,配偶单位签署意见后交公司办公室。
      (三)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提供由集团公司组织部或人力资源部出具的《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
      2、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2份)。
      3、夫妻双方户口簿(校对原件,交复印件2份,户口簿首页也要复印)。
      4、本人和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产权证明。
      (1)已购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实物分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校对原件,交复印件2份);如已上市交易的需提供住房转让合同(协议)或原产权单位有关证明材料(校对原件,交复印件2份。无原件必须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已拆迁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校对原件,交复印件2份。无原件必须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承租公有住房的需提供租赁证(校对原件,交复印件2份)及分户平面图的复印件(产权单位加盖行政或房改部门公章,暂未测绘或不能测绘的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提供房屋建筑面积的证明材料)。
      (3)批地建房的需提供建房呈报表或建房申请表、土地使用证、镇或县土管部门建房档案证明。
      (4)其他实物分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校对原件,交复印件2份)。
      (5)未享受实物分房的无房户均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产权状况证明(校对原件,交复印件2份)。
      5、1999年1月1日后去世的老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公证书。有二人(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书面委托或授权一人办理补贴手续。
      二、单位审核
      《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后,由公司办公室,对职工个人填写的房改工龄、职级、享受实物分房的情况和家庭住房情况等内容及附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调查,严格按房改政策核定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标准执行。将《申请表》和所需附送的材料一并装订成册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定。
      三、进行公示
      按省、市住房补贴文件有关规定,对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情况、房改工龄、职级、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拟发住房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10天,听取职工意见,对有异议的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四、上报审批
      公示结束确认无误后,由公司办公室汇总填报《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在《审批表》“公示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司公章;报集团公司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复审、加盖行政办公室公章;报集团公司纪委,加盖公司纪委公章,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将《审批表》、每户《申请表》、《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和配偶现在住房状况证明复印件及其他所需材料一并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第十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
      对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补贴:
      1、退休职工凭退休证和身份证(校对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给予提取。退休、退职人员工龄未满20年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工作年月与20年相除后的比例发放。
      2、在职职工在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时,凭产权证、有关合同或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校对原件,交复印件各2份),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申请表)》给予提取。
      3、1999年1月1日后去世的老职工,其名下的住房补贴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继承公证及身份证(校对原件,交复印件各2份),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申请表)》给予提取。
      4、承租公司租赁房的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时需交回租赁房。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集团公司审核,并经省直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文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五月